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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是代理还是传销?
来源: | 作者:webgotoo | 发布时间 :2019-05-30 | 5501 次浏览: | 分享到:
虽然年轻人们早已经练就了一把辨识微信群里各种谣言和骗局的火眼金睛,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传销”已经不再是从前那种简单的通过把大家关在小黑屋里洗脑的形式了。为了洗白大众对于“传销”的不良印象,现在某些传销组织还允许加入者随时退出,甚至补贴回家路费。
虽然年轻人们早已经练就了一把辨识微信群里各种谣言和骗局的火眼金睛,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传销”已经不再是从前那种简单的通过把大家关在小黑屋里洗脑的形式了。为了洗白大众对于“传销”的不良印象,现在某些传销组织还允许加入者随时退出,甚至补贴回家路费。


  在商品多样化的今天,拓宽产品的销售渠道和客户范围成为了生产企业的重要目标,而微商代理对他们而言,就是一个尤为高效的模式。这种模式不仅能够迅速地拓宽市场,还能够比传统经销模式更快地回笼资金。然而,微商代理与传销之间总是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也总有一两个解不开谜团。


  一、传销行为的疑惑


  (一)有实物商品就不是传销吗?


  前阵子因为胡歌主演而火起来的电视剧《猎场》在前几集中介绍的就是一种最原始的传销形式。这种形式没有实物商品,全靠层层拉人头、交会费,形成上下线关系维系,也正因为没有实物商品,这种传销形式的发展缺少了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要素之一,可供配置的社会资源,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看到和提到的商品或服务。


  《禁止传销条例》在第七条第(一)款和(二)款中,对于上面这种传销行为表述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以及“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虽然在《禁止传销条例》中,前述的两款都可以分别单独构成传销行为,但在实际执行中,为了维持组织者/经营者或者上线人员能够给发展下线的成员给付报酬,一定会通过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等形式吸取维系传销组织运作的资金,因此,前两款情形一般会同时存在。


  没有实物商品的营销,大众很容易判断出来与传销相关。可是,如果有实际的商品呢?在实际情况中,以价值低廉的商品作为传销过程中的标的则更为常见,但这并没有改变传销模式的本质。在《禁止传销条例》在第七条(二)款中,“要求被发展人员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费用”也是认定的条件之一,因此,是否有实物商品并不是构成传销行为的必备条件。


  (二)是不是三层以上才算传销?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联合发布了公通字〔2013〕37号《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中规定了“……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也正是这个文件,误导了大众认为分销层级不超过三层的,不属于传销,然而,这份意见文件实际上是对于办案和审理过程中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认定。涉及传销的规定从法律到部门规章再到规范性文件,尤其是对于大众关于传销的识别,更不应该仅限于“刑事责任”。


  除了前文所述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传销行为,第(三)款还规定了,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也属于传销行为。在第七条认定为传销行为的三种情况中,都没有对层级进行限制,也就是说,层级为两级的,只要符合其他传销行为的要件,也同样构成传销行为。


  二、传销行为的认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销的形式已经变得没有以往那么容易识别了,因此,2016年3月,国家行政工商总局发布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提醒大众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点就可以断定涉嫌传销:一是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二是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三是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或者返利。再简单讲,只要具备“交入门费”“拉人头”“组成层级团队计酬”就可认定为涉嫌传销。


  三、微商代理案例


  如果仔细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朋友圈里所谓的微商代理,其经营和计酬方式都有着传销的影子。笔者曾经向“某菲”品牌产品了解他们的代理政策,认为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中涉嫌传销情形具有相似性:


  (一)缴纳“入门费”才能取得“代理资格”


  代理商主要分为四层级别,每个级别的代理商在加入前都需要缴纳一笔相应等级的初始资金,以认购一定的产品,同时还需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取得代理资格后,根据缴纳不同等级的初始资金享有不同级别的进货价格,同时,也只有在取得代理资格后才能够邀请其他人员加入。


  (二)“代理商”可以直接或间接邀请其他人员加入


  代理商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加入“代理”,但新加入“代理”的人员级别不能超过邀请者的级别,因此,在“代理商”及其直接或间接邀请的人员之间就会组成一定的层级。根据代理商的级别划分,这种层级最多可以组成四层层级。


  (三)根据邀请加入的“代理商”业绩或数量取得报酬


  根据商家的介绍,加入代理后的收入包括几个部分:1、产品批发价与自行销售零售价之间的差价;2、每成功邀请一名新的代理商,可以获得一定补贴;3、如成功邀请的代理商与邀请者级别相同的,邀请者可以从新代理商的销售数量中按一定金额获取奖金;4、对于最高级别的代理商所邀请加入的所有代理商共同组成一个团队,最高级别的初始代理商将根据团队的销售业绩获取一定的奖金。


  四、微商代理与传销行为的关联


  在微信上这种所谓的“代理商”比比皆是,但这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代理”行为截然不同。由于销售之后的法律后果是由每一位“代理商”自行承担,并独立面对买方,对于“代理商”的供应商而言,并不对“代理商”与其买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承担相关责任。也就是说,“微商代理商”实际上并不是代理某品牌的商家直接对外销售,而是向品牌商“买断”商品的所有权并对外销售,这实际上是一种经销行为,而非代理行为。


  “微商代理商”的单层经销行为与多个层级结合之后,就形成了“多层分销”,也就与我们所说的“传销”行为很接近了。


  然而,为什么这些涉嫌传销的组织一直还在正常运营呢?笔者认为,“多层分销”本身应当是一种正常的市场经济所形成的销售模式。在市场经济中,如果商品的价值与价格是匹配的,这种商品在一定销售模式中能够符合市场经济运作规律并且满足社会需求的,那么这种销售模式才可以正常运作。如果商品的价值与价格存在不合理的差异,必定无法正常维系这种销售模式,最终出现“崩盘”。然而,市场经济中,“无形的手”和“有形的手”都会对每一个个体的行为进行调节,使其达到一个平衡的状态,维系经济社会秩序。


  我们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表述中发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为分则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罪名之一,除了需要符合传销形式要素外,还必须要符合“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结果。同样,《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所列的三项传销行为,也都要求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需通过传销形式牟取非法利益的,才会被认定为传销行为,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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